务工时受伤、工作完成后拿不到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遇到这些事,该怎么办?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典型案例,黄某于2019年5月30日入职广东创某智能公司,但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公司对黄某的工作不满意,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就赔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广东创某智能公司向黄某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广东创某智能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1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635元。
公司高管未签劳动合同离职索要赔偿
被告黄某于2019年5月30日入职原告广东创某智能公司,任人力资源开发部经理,负责人事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等管理职责。2020年1月13日、14日,原告因对被告处理员工鲁某的离职问题不满意,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就赔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月15日开始,被告未再上班。
本案中双方对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被告的离职原因存在争议。另,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失职,导致原告赔偿鲁某支付的18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损失。
法院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对被告的工作表现不满意,于2020年1月14日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双方还未确定是否要被告离职、何时离职的情况下,被告却自2020年1月15日起未再到原告处工作,只向原告提出请假四天,之后未再请假同,双方未就该问题进行过协商,原告也未在合理时间内对被告不上班提出过异议。
可见,2020年1月15日之后双方对被告的离职实际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是因原告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交原告与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严重失职,导致原告向鲁某支付了18000元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仲裁调解书证明,该调解书显示,鲁某仲裁请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鲁某与原告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由原告一次性向鲁某支付19199元,该款项包括鲁某所有全部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调解书不能证明19199元中18000元是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作出的赔偿,也不能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原因所导致,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其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800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广东创某智能公司与被告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广东创某智能公司向黄某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广东创某智能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1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635元。
法官说法
员工应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劳动者系专门负责人事招聘及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管人员,当其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需结合其本身的职责内容来认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作为人力资源开发部经理,具有负责员工招聘、培训等人事管理职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亦是被告日常工作职责之一,其在明知原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及时督促原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应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不予支持。
知多D
一、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用工。
2.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用工。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针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用工的情况,可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要具有独立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生产材料、服务的劳动对象、一定的资金等,以及还有健全的劳动组织和相应的技术条件等要求;劳动者要符合达到法定年龄以及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是劳动者所从事的业务工作是单位所要求的,而且有利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单位谋利益。
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是要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提交什么依据呢?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例如:工资单、社会保险记录单、住房公积金单等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还有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等证明。
(4)考勤记录。例如:公司使用软件的打卡记录,加班安排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除了以上提到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外,还有其他一些证据,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举证。
三、劳动者没签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是以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文字:尹金钟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