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二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据悉,这些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
案例1
致敬“大白兔”?不是侵权理由
原告上海冠某园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食品“大白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东莞市某厨烘焙有限公司在开设的网店中销售大白兔油纸,油纸中间竖向及两侧竖向连续印制有“大白兔”图案。
原告主张案涉油纸中间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表示油纸中使用的图标整体画风不同,且油纸上明确标注有“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的说明。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大量销售印制有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的“大白兔油纸”给蛋糕生产经营者,并公然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大白兔”作为商品名称,生产产品帮助侵权获利数额巨大;此外,被告在网页上使用“巨型大白兔奶糖”包装作宣传,侵权故意明显,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0元。
审理此案法官表示,未经许可在非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大白兔奶糖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使用的大白兔形象及“大白兔”字样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被告在网络上销售的包装材料中使用与大白兔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虽该包装材料并未与实质的商品完整使用,但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即使冠以“致敬”之名,仍构成侵权之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大白兔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案例2
互联网关键词搜索竟“货不对板”
原告东莞某旅行社的简称“东莞某旅”,经过多年宣传推广,享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被告深圳某旅行社的三家营业部,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在某度搜索引擎中设置与东莞某旅行社企业名称相同的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在搜索“东莞市某旅行社”或“东莞某旅”关键词时,将被告三家营业部的网站链接直接置于搜索结果首位或排名优先于原告的网站链接。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得搜索“东莞市某旅行社”或“东莞某旅”关键词,查询原告公司网站和旅游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和混淆,继而使用户进入被告网站,发生购买被告服务的可能性,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主体产生混淆,客观上达到了利用互联网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擅自将原告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通过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达到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和推广自己的目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故法院判决被告三家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十五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被告及其三家营业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104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会让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可能导致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案例3
发微信推文维权,被诉商业诋毁
原告企业名称带有“飞蚂蚁”字号,也获得深圳路某公司授权使用“飞蚂蚁”商标和推广销售产品。被告微信公众号发布《Lurefans|春季打假》文章,“我公司已开始网络维权,一些淘宝商家罔顾商誉,以次充好,坑蒙钓友,销售X路人、X蚂蚁等仿冒我公司专利产品。对这种坑害钓友利益,并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已开始联合淘宝知识产权执法。”其中文章中使用的“X蚂蚁”(鱼饵产品)以次充好、仿冒专利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文章诋毁了原告企业名称字号“飞蚂蚁”的商业信誉和“飞蚂蚁”商品声誉。
被告则认为文章中没有明确表述原告的企业名称,没有完全指出任何一类产品,并表示称其本意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表达,非恶意诋毁特定指向的某商家。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微信推文内容说明被告观点及意见明确,并已锁定在淘宝网上的对应商家,与被告向淘宝网投诉原告授权的网店销售商品有专利侵权的情形对应。法院认为,原告“飞蚂蚁”字号获深圳路某公司授权使用,对相关的鱼饵产品进行了推广,“飞蚂蚁”字号、飞蚂蚁鱼饵产品与原告已产生对应的关联关系,而被告发表文章“X蚂蚁”均会让行内人及消费者联想到“X蚂蚁”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微信推文中的“X蚂蚁等仿冒我公司专利产品”等用语内涵均未经合法鉴定和有效法律文书认定,属编造误导性信息;案涉文章阅读量达数千次,多人评论。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侵害。因此,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案涉微信文章,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系发生在微信公众号中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被告本意想维权,却未慎重选择恰当途径、审慎发声内容,导致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损毁竞争对手的商誉权益。在目前自媒体发展迅猛的时代,每个人、团体、组织、机构都可以成为消息传播者,自由宣传且传播时效快、范围广。
在多种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时,应注意言而有证、言之有据,不得胡编乱造,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不应以对比、贬损方式进行市场推广、抢占先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诚信守法合规经营。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 胡敏怡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