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警提醒:占道违停危害大,正强力整治
i东莞 2021-04-23 20:10:17

“我就停一会儿,马上就走……”“我马上开走,就停两分钟……”“我就停下卸卸货,马上就走……”一些司机总以为停一会没关系,殊不知,这样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

近期,在东莞就发生了因违停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伤亡惨烈,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0年12月19日2时50分许,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乘客黄某沿着三塘路从莞潢路往高埗大道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高埗镇三塘路大广汽车城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停在最右侧车道由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左侧车尾。事故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客黄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货车司机李某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

2021年3月24日2时19分许,在东莞市城区学院路步步高北公交站对出路段,司机梁某驾驶粤S8***3号牌小型轿车先与停在路边的粤S0***2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再次与路肩的绿化带及标志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和绿化带及标志牌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遇交通阻塞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保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提醒/

东莞交警提醒广大车主应规范停放车辆,让城市交通安全有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文字:庄嘉颖

摄影:市交警支队供图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