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以上业主可联名要求成立业主大会
i东莞 2021-01-13 20:37:59

东莞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该满足以下条件:20%以上业主联名,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

今日(1月13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等。

成立程序“九步走”

东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规定》提出,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是第一步,随后还要“八步走”,分别是产生筹备组成员、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备案、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其中,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园区(镇街)政府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规定》提出,园区(镇街)政府应当指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协助和监督;指导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

可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收到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提议(书面意见)后,应当在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园区(镇街)政府,在园区(镇街)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园区(镇街)政府应当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文字:付碧强

编辑:钟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