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营商环境政策人人知 | 跨境贸易
i东莞 2020-09-17 16:06:33

1、东莞在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方面,出台了那些政策措施?

答:东莞市会同黄埔海关主要推出了以下通关便利化政策。一是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鼓励、引导和支持进出口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模式,完善容错机制,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出口日期,以及由于裝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二是推进海关“两步申报”改革。积极推广“两步申报”(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改革,鼓励企业采用“两步申报”,缩减申报准备、海关口岸通关时间。三是提升口岸物流运转效率。根据港口条件和企业需求,试点进口货物的“船边直提”,探索推进出口货物的“抵港直装”。

2、东莞口岸在精简单证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主要的措施有:一是简化随附单证。进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确有需要再以电子化方式提交。二是简化进口免予3C认证证明程序。对凭免办3C证明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企业申报时只需声明,无需提交纸质证明。三是实行电子化“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单一窗口网站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

3、企业在对外贸易或对外投资过程中,遇到涉外法律问题,怎么办?

答:针对企业可能会遇到的涉外法律问题,东莞市商务局于2020年2月正式搭建了涉外企业法律综合支援平台,组建了一支由北京、东莞两地9名资深律师组成的涉外法律服务团,建立了包括市商务局、司法局、贸促会、镇街商务部门、市镇40多个商协会组成的微信工作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企业遇到的涉外法律问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商协会或镇街商务部门反映问题,或联系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此外,2020年7月,我们联合市司法局等单位联合组建了“东莞市涉外律师服务团”,由我市45名政治素质较高、执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律师组成。相关信息可通过查询“东莞商务局”微信公众号内推文获取,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箱等在线渠道直接联系律师,获取法律支持。

4、服务外包企业年执行金额达到多少能获得奖励?

答: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9号)有关条款,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在岸或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或以上)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申报5万元起的分级奖励。具体可参考《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5、批发、零售企业有什么扶持政策?如有,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9号)有关条款,我市对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标准为:对当年营业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1亿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6、中国的自然人可以参与设立或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吗?

答:《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并列举了相关情形。其中的第一项“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第三项“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因此,中国的自然人可以参与设立或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7、哪些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答:(1)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4)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8、外商投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无需另行报送信息?

答:《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9、发生变更事项后应于何时进行信息报告?

答: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一条,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10、中小微企业现在可以在线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吗?如果可以,对企业有什么要求?如何操作?

答:企业可登录广东“单一窗口”

(http://www.singlewindow.gd.cn)在线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模块保险业务的信用保险功能应用,方便外贸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获得更加精准的风险信息服务、更加便利的投保服务。省、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2019年度自行报关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具体名单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莞办事处为准)。本政策由财政全额资助,企业不用承担费用。可拨打广东“单一窗口”统一服务热线02095198(拨通后按“0”转人工客服)进行咨询。

编辑:黄达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