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③║“神药”失灵加重病情,细看说明显露原形
i东莞 2020-03-12 17:57:29

2019年7月,深受鼻炎困扰多年的消费者王先生慕名前往“东莞龚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沙田分公司”的“龚庭鼻炎馆”购买治疗鼻炎的“神药”,经店员一番宣传、推荐后,王先生以5796元购买了12瓶号称“治愈鼻炎患者不计其数”的“龚庭鼻炎膏”,并在当天开始使用。

四天后,王先生先后出现鼻子不适、持续发烧等症状,经医院诊治,医生告知王先生其症状是由“龚庭鼻炎膏”引发,建议立即停用。王先生因此与经营者协商退款,遭到拒绝。于是向市消委会沙田分会求助。



资料图

市消委会沙田分会调查发现,“龚庭鼻炎膏”真实名称为“龚庭膏”牌“抗鼻过敏凝胶”,是一种“适用于户尘螨、粉尘螨引起的变应性鼻炎症状减轻的辅助治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并非药品,更不是经营者所称的“神药”。经调解,经营者退还王先生全部购物款5796元。

消委会点评:

药品与医疗器械两者有着本质不同,医疗器械并不能代替药品进行疾病治疗。在本案中,经营者将医疗器械作为药品,并在夸大其作用的宣传基础上,推销给消费者,显然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远离疾病、拥有健康,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但在疾病出现后,应该到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而非轻信某些“神药”的宣传、误用“神药”治病,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是身体和精神上的损伤,延误治疗致病情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认真查看商品的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保持头脑清醒,理性消费,切勿在经营者的如簧之舌或者广告轰炸下失去判断力。

律师点评:

首先,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非药品不能代替药品使用,如患病应当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其次,切勿盲目相信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针对消费者维权举证问题,建议消费者应主要收集证明购买及使用产品、产生损害、使用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例如购买凭证、就医凭证、鉴定报告等等。(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全媒体记者 曹丽娟 黄月

全媒体编辑 钟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