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蔡先生满心欢喜地购入了心仪已久全进口“霸道”车,在开了一段时间后,蔡先生在二手车市场评估车辆时得知该车并非全部原装进口,且有改动痕迹。这让蔡先生非常生气,遂与商家发生争执,最终闹上法庭,要求销售商三倍赔偿购车款130余万元。
2019年1月,一审法庭驳回了蔡先生的全部诉求,蔡先生不服,向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18日,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
购入新车后发现并非全部原装 消费者怒告车商
蔡先生是一位爱车人士,2017年8月5日, 在东莞某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称“某盛公司”)购入了一款全进口“霸道”车,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成交价为43.7万元。当日,蔡先生就支付了订金。
蔡先生介绍,合同签订后没几天,销售人员李某找上了蔡先生,告知蔡先生公司展厅有一辆配置更高的“霸道”车急于出售,只需加价8000元即可购入现车。2017年8月10日,蔡先生看过车后,同意了陈某的建议,当即付款,满心欢喜地将车提走了。
蔡先生在使用该车一段时间后,认为该车的动力并没有预想中的好,于是将车放入二手车市场进行评估,欲将“霸道”车卖掉。让蔡先生没想到的是,评估人员告诉蔡先生,他的“霸道”车后尾箱门非原装进口,且有改动痕迹。
蔡先生遂找到李某讨说法,但李某却否认有改装,称是原装进口车。后来李某离职,某盛公司客户经理张某继续跟进与蔡先生对接。沟通过程中,张某依旧否认车辆是某盛公司进行了改装,声称是在港口就已经改好的,否则是上不了牌。
2018年9月,蔡先生委托东莞市中检汽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中检公司)对购买车辆进行常规车况鉴定,《检测报告》结果印证了二手车市场评估人员的说法。
拿到《检测报告》后,蔡先生再次到某盛公司协商解决问题,某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确认了出售给蔡先生的车辆是应其他客户要求,将备胎由底部悬挂(底挂)改为了背部悬挂(后挂),拆装更换了后车门。但唐某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张某的介绍后,认定公司已在购车前,已向蔡先生告知了这一情况,认为蔡先生是无理取闹。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蔡先生一纸诉状,将某盛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某盛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13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蔡先生的诉求。蔡先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出了上诉。
双方预期落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10月18日上午,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诉讼中,双方围绕某盛公司是否故意隐瞒了拆装更换后尾箱门、将底挂改为后挂、更换了非原装进口后挡玻璃等情况,致使蔡先生误以为所购买的车辆为后挂的原装进口车,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庭审中,蔡先生一方出示了与陈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与张某均否认车辆经过了改装,且强调车辆是原装进口车。某盛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认为蔡先生一方出示的聊天记录无法确认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而且已过了举证期限,其次张某已在一审中向法庭陈述并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高。
某盛公司一方还表示,蔡先生购买的是底挂型“霸道”车,但实际交易却只加8000元就购入了背挂型“霸道”车,而市场上,背挂型“霸道”车却比底挂型的价格高出了5万元以上。某盛公司认为,蔡先生作为爱车人士,在购车时就已经知道车辆的后尾箱门经过了改装。
庭审后,法庭组织了双方调解,蔡先生提出了某盛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建议,而某盛公司则只同意在按二手车的价格回收该车的基础上,补偿1万元;由于双方预期落差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如何防欺诈
该案上诉方的代理律师徐洪辉,结合该案向消费者提出了一些建议,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如何防欺诈。
建议一:谨慎选择销售者,切莫贪图便宜轻易相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口头承诺。
建议二:仔细阅读、明确《购车合同》的条款内容后,再签署正式的《购车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车辆的出卖方,拒绝与介绍销售信息的中间人签订合同。其次要关注备注,不良销售者可能加注部分条款,排除己方的责任或者增加消费者的给付内容,消费者发现加重己方责任的不合理条款时应立即拒绝签署。最后要明确约定内容,不要轻信销售方的口头承诺,务必将车辆价格、优惠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写入合同,且务必表达明确清楚,切勿在合同中留出空白,给销售方变造的机会。
建议三:提车时尽量多观察,磨合爱车,仔细检查车辆、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相符,如发现销售方存在违约情形,应留存证据,警惕商家欺诈。并谨慎签订交接单等相关法律文件。不清楚的事项要及时与销售人员进行核实,拒绝签订没有实际交付的车辆配件列表,以免与实际不符。
建议四:遭受欺诈时,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如无法与销售者协商处理,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投诉等维权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尽快聘请律师介入,完善相关证据,向销售者起诉索赔。
全媒体记者 王子玺 付碧强/文
编辑 官登禄